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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作者]: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 [时间]:2008-01-14
2007年,我校批准获得一定的独立外事审批权,使我校可自行审批本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及港澳人员来华及在华举办一般性国际会议的权利。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外事工作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我校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程序管理上已作出了相应的新规定。现结合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实际,将实验室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阐述如下: 一、因公出访报批审核程序 (具体办理流程请见《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 学校教职工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报批审核程序如下: 1.学校现任副校级领导: ① 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赴港澳人员申报表》 ② 报分管外事的副校长审批 ③ 报党委书记或者校长审批 2. 学校二级单位现任正、副职干部: ① 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赴港澳人员申报表》 ② 由所在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③ 报分管外事的副校长审批→报党委书记或者校长审批(正职干部) 3. 学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和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 ① 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赴港澳人员申报表》 ② 所在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公章 ③ 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4. 以下两种情况仍按原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①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出国6个月以上人员 ② 赴台人员的审批工作 5. 在校学生因公出访的,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均按因私出国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的认定 1. 出访目的: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 2. 出访时间:出访人员一次出访任务不能超过2个国家(地区),时间不得超过14天;港澳地区不超过7天。如因航班和路程不便,可适当增加1-2天。 3.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加。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① 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②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③ 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④ 无论时间长短均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 ⑤ 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不能按因公派出,但可通过因私渠道申请,按学校有关因私出访的规定办理; ⑥ 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返聘人员和特殊人员除外; ⑦ 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且已被拒签的。
三、特殊人员出访 1. 学校涉密人员出访的,在派出单位审核过程中,必须由单位主管涉密工作的干部提醒当事人填写登记表和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出国报批申报材料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一年内多次出访的涉密人员,只需办理第一次手续即可。如果未办理此手续的,一切后果由派出单位承担。 2.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以上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的,派出部门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在出具三级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后,酌情审批。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建议公派出(国)境。退休人员一般不予公派出国(境)。
四、出访回国后注意事项 1.校级代表团和学校二级单位组团出访后,需在回校30天内将出访总结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实验室外事专办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须向《国际学术动态》(http://202.114.9.3/bgkw/index.htm)投稿,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实验室报总结。(总结表见附件) 2.出国(境)人员回国30天内须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报账许可证明后,出访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如个别经常出国人员需自行保管护照的,须由个人提交声明,院系领导签字盖章,详细请参考《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
五、出访经费的管理 1.使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等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 一般出访时间不得超过14天,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超过2个。 2.由外方提供资助的: 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3.线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 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超过出国任务批件批准天数所增加的费用自付。 4.因公出访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外事纪律 1.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各院(系、所)、部(处)要根椐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分管外事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3.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二级单位违规,则停办其单位的因公出访申请,为期一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规定 1.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2.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双跨)的组团申请。根据中办发[1993]16号国办发[1997]29号两个文件精神,高等院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如需参加双跨组团的我校人员,必须事先征求所在单位的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后,方可参加团组,在组团单位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方可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如若确因任务需要组织双跨团组的,在单位提出申请及详细资料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请教育部审批。 3.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出访、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且同一单位的出访人员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
责任编辑: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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