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校研【2013】3号与校研【2019】15号文件,结合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拟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每两年集中对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重新审议,审议通过者,即获得基础指标分配;未通过者,则不参与相应招生指标分配。达到相应条件后,可在次年提交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获得招生资格。
二、选聘条件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近三年内,主持(含新获批)科研项目、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经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招收硕士研究生。具体要求如下:
(1)主持(含新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课题及子课题)、GF项目(含课题及子课题)等国家级纵向项目课题;或主持其它课题经费单项超过20万;或主持项目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超过50万;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CNS及子刊)发表论文1篇或A类论文2篇;或成果转化、且到校金额超过30万(不含作价入股);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批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列入新增教育部创新群体骨干成员;或指导的研究生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及以上。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近三年内,主持(含新获批)科研项目、且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经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招收博士研究生。具体要求如下:
(1)主持(含新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课题)、GF项目等国家级纵向项目(含课题);或主持其它项目课题经费单项超过60万;或主持各类项目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超过100万。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CNS及子刊)发表论文1篇、或A类论文3篇;或成果转化、且到校金额超过50万(不含作价入股);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者(一等奖的前十、二等奖前8)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或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或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的骨干成员;或培养博士毕业生入选省级或国家级学会优博论文、博新计划或其他人才奖励等。
三、审定程序
第四条 审议程序
填写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由功能实验室汇总、初审,提交到研究生事务办。人才、科研项目、奖励及创新群体(或团队成员)等以人事口与科研口的信息为准,无需另行提供;论文则需要提供首页。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得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审核结果将通知本人,并作为下一个审核期导师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根据研究中心的招生指标数分配原则,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方可参与基础指标的分配。
第五条 研究中心的兼职教师及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定办法参照执行。
四、其它规定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酌减或暂停研究生招生。
(1)不参加导师资格审查,按自动放弃招资格;
(2)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工作,有半年以上不能到岗工作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单篇论文出现1C且1D、或一个审查期内多篇论文累计出现3C及以下,此次申请不予通过招生资格;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时,暂停招生3年。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甚至行政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定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次年若具备招生资格,可提出招生资格重新审定的申请,通过后可享有招生资格。
第九条 新进教师的导师资格审查参照执行。
五、附 则
第十条 针对近三年取得其它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认定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及子刊等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申请招生资格时可不受项目限制;
(2)在Nature、Science及子刊等国际公认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非第一或通讯作者可等同发表A类论文(学科领域排名前25%)1篇;
(3)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T2类期刊上(学科领域排名前5%)发表论文等同A类期刊论文2篇;
(4)计算机学会(CCF)认定的A类会议论文等同T2类论文;B类会议论文等同A类论文。
有充足的横向经费从事科研活动者,在指标分配上,将优先考虑工程类专业硕士或工程类专业博士。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的规定将根据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对研究成果的认定要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解释属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员会。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员会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