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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浏览: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条 理事单位(成员)通过成立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属于中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权益归理事单位(成员)共同所有

第二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领导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由协同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一届理事会名单见附件1

第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华中科技大学委派3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科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中船重工集团717研究所、湖北文理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各委派1名,实验室常务副主任为理事长。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每年组织召开理事会议;

(二) 聘任中心理事长;

(三) 聘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四) 审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确立年度研究重点;

(五) 促进资源整合,创造协同创新的发展环境;

(六) 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二)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记名表决,未到会理事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三) 涉及本办法修订、设立分支机构等重大事宜须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签署中心理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

附件1.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成员名单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