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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处理规定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5日    浏览: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

处理规定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研究中心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研[2014]2 号),《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校研[2014]15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1.3A,直接答辩;

2.出现B,小修后,老师签字,同意答辩;

3.出现1个C,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由教务老师提交给功能实验室的2位研究中心学位委员会委员审定,通过后答辩;未通过,上盲审系统重审;

4.出现2个C或者3个C,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重新提交2份/3份论文进盲审平台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参照前面情况处理;

5.出现1个D或者1个E,其他都为B以上,允许申诉,由教务老师请三位专家(两位为学位委员会专家,1位为研究中心外专家)审定是否允许申诉:不允许申诉,半年后再重新送审;允许申诉,重新上盲审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参照前面情况处理;

6.出现1个D或者E,其他有1个为C,不允许申诉,半年后再上盲审系统;

7.出现2个D或者E,不允许申诉,半年后再上盲审系统。

二、硕士盲审结果处理流程:

1.2A,直接答辩;

2.出现B,小修后,导师签字,同意答辩;

3.出现1个C,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由教务老师提交给功能实验室的2位研究中心学位委员会委员审定,通过后答辩;未通过,上盲审系统重审;

4.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或“E”时,但另1份意见为B及以上时,若申请人或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请人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本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员会,由学位审议委员会委托2位专家审定,其中一位为学位审议委员会成员,另一位为本研究中心以外的专家。两位专家审定通过后经本研究中心分管领导及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由校学位办将原论文直接送教育部盲审系统重新审定。否则,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当评审结论有1份“C”并1份“D”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送审申请。

6.当评审结论有2份“D”或2份“E”、或1份“C或D”并1份“E”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送审申请。

7.连续2次送审出现“D”或“E”时,不得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再次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送审申请。

三、本规定自2016年9月开始执行。

四、本规定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