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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浏览:


校研〔201228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一二年八月九日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缓解研究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形成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是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主要用向之一。其主要来源是:2012级前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由学校统筹的研究生创新基金支出。2012级及以后的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由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学校投入研究生培养经费、院(系、所)配套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的奖学金及其他经费组成。
第二条 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学业助学金即助理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负责精神,有利于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缓解研究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压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和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下设校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靠挂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和监控。负责编制学校资助经费预算,核定各院(系、所)硕士研究生的校拨金额,核算各院(系、所)硕士资助金额与配置资助比例;审核各院(系、所)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评定结果,协调落实硕士研究生资助环节设定,统计各院(系、所)资助发放情况。
第七条 各研究生助理需求单位需设立院(系、所)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本院(系、所)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监督本院(系、所)各项研究生资助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助学金设立和额度
第八条 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研究生)。国家专项计划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享受专项资助。
第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额度
20129月起,凡是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原则上均可通过"三助"岗位获得不低于每人4000/年(每年按照10月计发)的学业助学金。
第十条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额度
"
专业型硕士奖助学金"是学业助学金的一种形式,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为"一等奖助金""二等奖助金"
1.
20129月起,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中的免试推荐生(MPAMBA除外)设立"一等奖助金""一等奖助金"的金额与该生所缴纳的学费数额一致。
2.
20129月起,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MPAMBA、软件工程除外)设立"二等奖助金""二等奖助金"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为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推免生之外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通过"三助"岗位获得相应资助。
第十一条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为每人15000/年(每年按照10月计发),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具体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助教工作量按聘用单位的要求设定。
助管承担各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辅助性工作。
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研工作量按导师的要求设定。
各院(系、所)的助教、助管、助研工作量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合理设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学校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助管工作量为10小时/周。
第十三条 各聘用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由研究生院下达。助理岗位由聘用单位及导师根据学业助学金额度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设置工作于每年6月开始进行。各聘用单位及导师在设置助理岗位时,须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及待遇,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计划书》,待岗位设置计划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向研究生公布执行。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聘期均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 助理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助理岗位可根据聘用单位需求进行聘用,聘用单位需根据研究生院下拨的额度设置足量的岗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十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不能应聘校拨助理岗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助理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助研岗位,由导师审定聘用;申请助教、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院(系、所)审查,聘用单位考核聘用。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及导师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聘用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聘用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初,各聘用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确定助理岗位津贴发放名单,登陆"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申请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业助学金由硕士研究生向院(系、所)提出申请,院(系、所)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并上报研究生院核算各院(系、所)助学金金额。
第二十五条 院(系、所)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制定发放学业助学金名单金额,经院(系、所)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院系直接交由财务处发放。助学金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6日至月底。
第二十六条 助理岗位津贴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财务处负责学业助学金资金的监控,将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给院(系、所)以便二次发放。
第二十七条 助理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聘用单位及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表现按月调整助理岗位津贴发放金额,调整后的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方案由聘用单位按月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低于学业助学金发放标准的院(系、所),需由聘用单位集中向研究生院提供书面申请,提交《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特殊发放信息确认表》,待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院(系、所)予以发放。
对于个别研究生的助学金发放金额低于学校标准的,需由聘用单位书面提交《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不足额发放信息确认表》、或《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未发放信息确认表》,待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院(系、所)予以发放。
第二十九条 聘用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但可分别在硕士生、博士生的不同年级中打通使用。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必须全部用于助理岗位津贴,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被减少或停发资助的研究生有权向院(系、所)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的提交校研究生资助金管理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所有在校硕士研究生须及时注册,获得学业助学金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须完成岗位工作,参加岗位考核。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对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聘用单位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存各聘用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各项资助的获得和调整可根据学习、科研表现和对"三助"工作实际参与程度的考核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0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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