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明确责任,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特制定条例。
第二条 管委会是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领导下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管委会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研究制定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
(二)研究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中心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实施方案;
(四)研究制定中心资源调配和管理(包括人力、用房、设备等管理办法);
(五)研究制定重大项目申报及管理方案;
(六)研究制定中心人员考核、评估方案;
(七)研究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管委会原则上由各协同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中心领导兼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任期与中心考核期一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形成重大决议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主任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八条 管委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管委会成员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管委会成员在提出议题之前,一般应先责成中心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简要的说明材料,涉及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会务工作由主任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暂时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是中心的主要工作例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请假。
第十三条 相关议题的列席会议人员应按中心办公室的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议决情况,自觉维护管委会决议的权威性。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主任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管委会工作条例的修订由管委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成员名单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张新亮 院长(主任)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飞星 技术总监
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 刘 谦 常务副院长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杨克成 副院长
中船重工717研究所 邹勇华 处长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张继军 处长
中科院武汉物理数学研究所 张铭金 处长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罗时军 院长
湖北文理学院 屈少华 院长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夏 勇 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唐 明 院长助理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唐常伟 副主任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唐霞辉 主任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曾绍群 副主任
二〇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