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程》(学位〔2011〕65号),制定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校研究生院领导下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按照工程、经管、人文社科和医科等学科大类成立四个指导委员会,每个指导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第五条 委员由培养院(系、所、室)从校内教师、校外业界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推荐,委员应具有完整培养两届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能够把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方向,熟悉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有研究生管理工作经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研究生院根据推荐情况选聘;每届聘期为4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研究生院培养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学校有关专业学位教育的制度设计与发展规划;
(二)传达全国专业学位的教育动态,督促执行全国教指委的重要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各类专业学位教育经验的研究、总结与交流;
(三)指导制定专业学位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指导专业学位教育的教材、讲义和教学案例的建设,包括组织编写和推荐高质量的教材;
(五)指导制定专业学位论文的规格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六)对教学方法、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七)指导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有机联系,推动区域范围内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职业标准的衔接;
(九)完成校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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