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2】29号),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解决研究生实际困难,现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奖励范围为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工程硕士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视学校每年所拨名额进行单列,评选方案可参考学术性硕士相关规定执行。
2.遵照学校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类别等级为:资助全额学费、资助半额学费、不资助学费。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担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各个功能实验室的主任、书记组成。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学生工作组、教务办公室执行。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学业奖助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内容必须是学生在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就读研究生期间的表现。
2.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实验室每年对各等级奖助学金的比例进行调整。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业情况、科研水平等综合素质的全面考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来对每个功能实验室每年度的奖助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实施动态下达。
第四条 实施办法
1.评定由各个功能实验室负责实施,各功能实验室应拟定实施细则。评定结果报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后,并向校研究生院报送。
2.入学第一年,本校和外校各专业保送生,原则上均享受全额奖学金。第一志愿统考生原则上均享受全额或半额奖学金。在确保均能享受奖学金的前提下,依据这些学生的人数和学校下拨奖学金的数额,确定均能全额或半额的比例,依据初试成绩加复试成绩的总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享受全额或半额奖学金的名单。非第一志愿统考生,在上述两类考生均已享受全额奖学金,但仍有剩余的情况下,视情况另将制定分配办法将剩余名额分配给这类学生。
3.入学后第二年,在第一年中出现下述情况者,不能享受奖学金;有课程不及格;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其余学生均能享受全额或半额奖学金,依据这些学生人数和学校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全额和半额比例分配到各个功能实验室,各个功能实验室则根据学生第一年学业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科研综合能力,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分配本功能实验室的全额和半额奖学金人员名单。
4.入学后第三年,在第二年中出现下有课程不及格;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学生不能享受学业奖学金;其余学生均能享受全额或半额奖学金,依据这些学生人数和学校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全额和半额比例分配到各个功能实验室,各个功能实验室则根据学生科研综合能力,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分配本功能实验室的全额和半额奖学金人员名单。
第五条 相关说明
1.获得半额奖学金和自费的新生应在入校前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应缴金额,老生应在第四学期注册前缴纳第二学年学费的应缴金额。学费缴纳齐后学校方才发放每月的生活补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或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者不再发放该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放奖助学金,因病休学者若不能按期毕业,经本人申请,可延长发放该学业奖学金至其毕业答辩日,但延长发放时间不超过其休学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在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党政联席会议。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二○一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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