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一、总则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为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简称三助)和实验室行政助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 三助”职责及工作量
第一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岗位有: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简称“ 三助”)。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等教学工作以及实验室内用人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以及院内用人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德育助理、辅导员助理、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以及院内用人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三助”岗位原则上可一岗多人,即可有全岗、部分岗。全岗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周,每学期20周。
三、“ 三助”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 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实验室领导、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各功能实验室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务员组成。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小组(简称为用人单位):
专业课助教和助研管理小组,由实验室分管研究生培养领导负责;
研究生德育助管管理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负责。
第七条 “ 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制定 “ 三助”岗位计划、实施细则和指南。
2.制定公开聘用规则、流程,每学年协调招聘工作,负责审核、公示和考核。
3.制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审定院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对“ 三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4.汇总聘用情况,每月上报津贴发放清单至学校(含各类变动)。
5.日常事务性工作由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办理。
四、“ 三助”岗位需求的确定与聘用
第八条 全体科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须协助自己的导师从事、完成一定量的科研、实验和辅助教学任务,聘为助研岗位。实验室针对困难学生,另行资助其兼职助管岗位,协助完成适量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 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需要、当年研究生助理名额、用人单位上学期“ 三助”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岗位数量、工作量及补贴额度。
第十条 “ 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各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职责,学生按不同岗位分别填写《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征得导师同意后报送至光电国家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组。
第十一条 教务和德育助管的招聘工作由学工组负责组织;实验助教、专业课助教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组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与用人单位(导师外)签定协议。为确保助理工作的时间得到保障,学生须向导师说明其助理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须征得导师同意。
五、“ 三助”管理、考核及待遇
第十三条 因故无法胜任兼职助理工作者,用人单位可提前半个月发出解聘通知;研究生因故不能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第十四条 核发补贴标准:全岗400元/月,每学期核发5个月。具体发放方法为:每月核发基本津贴300元。学期末最后一个月,根据对各单位对助理的考核,视情况对补贴剩余总量进行总体调剂核发。
第十五条 各兼任助理每学期末须提交《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考核表》,由岗位指导老师及用人单位填写考核意见,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表现建议给予学期末的相应浮动补贴数额。
六、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六条 负责或参与招聘工作,汇总聘用情况,报送研究生工作组(含工资变动或岗位变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对本单位的助理进行教育和管理。须利用各种机会,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助理进行业务培训和相关教育活动。严格要求助理按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旨在引导、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责任感。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 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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