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领导、分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各研究部初审、研究生办公室复审、校学工部门复核、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研究部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研究生办公室,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第六条 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类别与申请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具体金额和比例如下表: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额度(元/学年) |
比例 |
一等 |
10000 |
≥15% |
二等 |
8000 |
|
三等 |
4000 |
该比例为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整体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各研究部按照该比例设置学业奖学金,比例是以各研究部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总数作为基数。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后,可申报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具体金额和比例如下表: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额度(元/学年) |
比例 |
一等 |
15000 |
5% |
二等 |
12000 |
10% |
三等 |
10000 |
|
该比例为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整体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各研究部按照该比例设置学业奖学金,比例是以各研究部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总数作为基数。
第十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分配的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内制订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的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确定各研究部分配金额。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参评学年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学业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 无固定收入(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除外);
(七) 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完成学籍注册,实际足额缴纳学费且未超出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三)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 有课程不及格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六)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思想品德、所在学科建设情况、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学生工作、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对研究生予以综合评定。
研究生参评的各类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生博士一年级除外)。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研究生退学、经批准由博士转硕士培养的研究生,从申请获批之日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累计已领取的学业奖学金高于所缴纳学费的部分需退还。
在基本学习年限外,研究生退学、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或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型的,不退还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等级补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籍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评选程序
第五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领导、分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各研究部初审、研究生办公室复审、校学工部门复核、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研究部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研究生办公室,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第七条 研究中心奖助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各委员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近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
(三)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四)上一学年度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课程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三条:
(一)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学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在有学科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上作报告;荣获省部级及以上(或等同级别的一级学会)的科研奖励。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以及各院(系)认定的专业实践比赛等竞赛中获奖。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参与关键领域重点企业技术攻关,取得工程技术、工艺、行业应用标准等为内容的工程实践成果,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五)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六)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前10%。
第十四条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是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回馈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4号),结合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领导、分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各研究部初审、研究生办公室复审、校学工部门复核、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研究部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研究生办公室,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第六条 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类别、比例及申请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四)自强奋进奖学金;
(五)文体公益奖学金;
(六)科技创新奖学金;
(七)学术新星奖学金。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综合素质、学生工作、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同年内不可兼得。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
第九条 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自立自强、文体公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不可兼得。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
第十条 研究生学术新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学术创新精神,取得突出学术创新成果的研究生。获得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奖学金推荐资格者可申报学术新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评选。学术新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第十一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核算下拨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总金额范围和规定的比例内,确定各研究部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人数。
第十二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五)已进行学籍注册且未超出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三)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研究生获评相应荣誉称号后直接获得,荣誉称号评选依《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自强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自立自强、奋发进取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变故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
(二)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三)在挑战和困难面前,志存高远、敢于担当、勇于奋斗、百折不挠。
第十七条 文体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艺术技能或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一)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和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各类文体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中成绩名列前茅,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三)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在政府、社会团体、学校、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科研奖励、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生应当在参评学年以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身份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译著);
(二)荣获校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获得发明专利;
(四)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在课题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等;
(五)在校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六)各院(系)学位委员会认可推荐的其它类型科技创新成果。
科技创新成果的具体标准由各研究部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邀请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新星奖学金其学术成果的界定标准由学生工作部门邀请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明确。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恢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研究生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好地通过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机制,培养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学〔2023〕13号),结合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 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领导、分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五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各研究部初审、研究生办公室复审、校学工部门复核、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研究部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研究生办公室,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第六条 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类别、比例及申请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年内不能兼得。
第九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先进个人;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二)学习努力,无课程不及格;
(三)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注册在籍。
(四)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
第十一条 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参评学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二)获得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三好学生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参评学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学习成绩优秀;
(二)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学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学段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一学年以上;
(二)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任意两个条件:
(一)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在国内、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在读研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标兵称号、三好学生称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三)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到国有重点企业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
第五章 评选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根据不同的培养年限,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进行。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于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按照《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优秀毕业生不享受奖学金。
第十八条 评选研究生先进个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其所获评的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