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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处置权 扩大收益权 探索所有权 ——创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思考与实践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点击量:

  高校是创新资源的集中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改革和创新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使高校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有待创新

  我国先后制定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但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方面,没有完全理顺政府、高校、职务发明人三者关系,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管理权限过大,审批程序繁琐、时限过长,影响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根据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职务科技成果当作一般性国有资产来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设置转化权限额度,多头把关,层层审批。从学校申报到公开挂牌,一般要经过教育部、财政部“ 两报两批”,即便顺利耗时也长达10个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有形的实物资产管理有效,但用于无形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会阻碍成果的及时转化。在国外专利投资公司纷纷抢滩我国高校专利市场的背景下,还会造成我国知识产权流失,影响我国技术和经济安全。

  二是高校的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对有限,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目前对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有严格的限额规定,限额以上科技成果处置需要报批,成果转化收益也须上缴国库。由于未能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科研管理体制与市场脱节,科技成果推广队伍薄弱,制约了高校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是职务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导致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 参天大树”。按现有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职务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奖酬获取权,没有成果处置权;科研人员享有的收益比例偏低,且存在规定不统一、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的问题。这些制度安排难以调动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技术成果转化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职务发明人的深度全程参与,没有职务发明人对后续研发的支持,很容易导致成果转化失败,即便实现了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也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以上这些问题,根源在于没有真正形成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机制。为此,亟须深化改革,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突出创新主体和市场导向作用。

  二、武汉探索:让高校、职务发明人与企业在市场牵手

  武汉科教资源密集,武汉地区高校承担了大量的国家及地方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产出较多。近两年来,武汉大胆探索,在认真落实湖北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科技十条”的同时,出台了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 黄金十条”意见,以及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 青桐计划”等举措,作了一系列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对于在汉高校知识产权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处置权,处置收益中至少70%归其所有;对于在汉高校科研人员留岗创业的,3—8年内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允许大学生到孵化器休学创业,创业时间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等等。

  这些举措有效激发了职务发明人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在汉高校的积极响应。去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 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专利挂牌出让,成交金额1000万元,研发团队获70%的转让收益,实现了国内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成果公开挂牌交易标底最大、研发团队分配比例最高“ 两个突破”。“ 青桐计划”实施半年内建成大学生创业园区26家,400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诞生了100名创业先锋。2013年,东湖高新区新注册企业2400多家,较上年增长51%。目前在东湖高新区,9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都有武汉高校基因,85%以上的成果转化来自高校。科技部最新公布的全国高新区排名中,东湖高新区综合实力居第3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居第2位,武汉高校在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这些改革还不系统,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突破现行制度框架。从根本上完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还须在国家层面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三、治本之策:坚持市场导向,推进制度创新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指导精神,加快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按照“ 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的思路,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新机制,实现国家、高校和科研人员的“ 多赢”。

  1.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创新规律,进一步转变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理念,更加重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加重视激发高校和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重视成果转化中的技术能力转移,更加重视成果有效转化带来的增值收益和社会效益。

  2.赋予高校充分的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明确高校在技术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充分下放到高校。鼓励高校建立一支既有技术背景、又懂市场运作和科技管理的成果推广专业队伍。引导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模式及成果转化机制,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权益。

  3.确立并强化职务发明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激励科研人员面向发展需求与生产实践,研发、转化科技成果。按照“ 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高校与科研人员产权关系,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探索建立高校“ 科研项目承包责任制”,开展向职务发明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赋予职务发明人更大的收益权,成果处置收益中至少70%归其所有。鼓励职务发明人更多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成果,推广“ 把科研人员与职务科技成果整体孵化为高技术企业”的模式,支持高校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推动科研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4.创新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国家主管部门应尽快启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别于有形资产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人员激励等方面,形成明确统一、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加强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与考核,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进入市场、实现价值最大化。

相关链接:http://www.qstheory.cn/zxdk/2014/201407/201403/t20140328_334849.htm

(责任编辑:严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