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ial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Optoelectronics(简称“HPCICO”)
第三条 中心的协同成员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和协同单位(包括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一七研究所、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四条 中心按照“国家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面向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光学工程等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推进协同创新,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服务湖北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中心坚持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围绕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的重大需求,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一流的创新环境,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和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一流学科,推进高校特色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加快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科技和文化支撑。
第六条 中心一方面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重大问题,部省高校深度合作,加强光电子技术相关优势学科强强联合,努力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形成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另一方面,围绕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加强与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政府、光谷企业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推广模式,服务光谷企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撑形成多点支持、多极带动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湖北省教育厅是中心的主管部门,中心设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领导机构。
(一)组成
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由协同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主要职责
1. 每年组织召开理事会议;
2. 聘任中心主任;
3. 聘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4. 审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确立年度研究重点;
5. 促进资源整合,创造协同创新的发展环境;
6. 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三)议事规则
1.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2.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记名表决,未到会理事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3. 涉及本办法修订、设立分支机构等重大事宜须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一)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本领域享有国际声望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主要职责
1. 规划指导中心研究方向与研究重点,并提出咨询意见;
2. 对中心的机构和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
(一)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协同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主要职责
1. 商定中心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
2. 商定中心的科研、人事、经费、评价与考核、人才培养、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国际交流等管理事项。
3. 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负责中心日常工作,是中心的对外代表。中心主任负责组建创新团队,遴选创新团队负责人,管理中心事务,协调和管理下设机构,颁布中心管理办法和政策。主任可聘任副主任若干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理与联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以科研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设置岗位,实行人员聘任制,鼓励协同成员单位之间的跨单位聘任,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十四条 中心的岗位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三种类型,分为固定和流动两种形式。固定岗位优先考虑协同成员单位的在职员工。流动岗位包括访问学者、学术假期、联合研究等性质。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实行双聘制,成员单位现有人员被中心聘用后,原聘用方式保持不变。聘用前,需经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备案,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
第十六条 人员考核采取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积极进行统筹谋划、组织协同成员单位间的交叉合作研究,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整合优势力量,先行培育和储备,为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数据资料汇交制度,对科学数据资料实行分时段、分级、分类的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积极探索、推广科技成果优先在协同企业转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湖北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和牵头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的配套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参照《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团队建设费、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人才培养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日常运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 中心设立自主研发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团队开展交叉合作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向协同单位拨款,协同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向牵头单位提交任务书、预算、总结报告及决算等。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中心致力于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将光电子人才培养与武汉·中国光谷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积极探索校所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培养创新机制。
第二十七条 面向企业需求,积极开展与协同企业的联合招生,主动在工程博士、工程硕士领域开展订单式合作培养。
第二十八条 参考国际标杆,不断调整和优化本科生与研究生创新课程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学位质量评价体系和青年学者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章 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按照“系统规划、有效汇聚、优化配置、逐步开放、高效利用”的原则,积极推动协同成员单位的资源汇聚与共享,逐步实现中心资源面向社会的有偿开放。
第三十条 建立中心条件资源数据库,对中心参与各方现有平台的相关仪器设备进行统筹管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资源所有权依然归属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大型条件资源建立网上预约制度,根据科研任务需要,本着方便、经济的原则在协同成员单位间共享条件资源。
第八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围绕“以我为主、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方针。以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有目标、有组织、有重点地联合本领域世界一流科学家及团队开展深度国际合作,以中国特色的访问学者制度的建立和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国际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中心推行国际化管理,建立国际化的人员聘用、人才选拔、学生培养、科研组织与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构建多元、融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文化,保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中心成员与海外合作者联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国际重要学术组织担任学术兼职,担任国际高水平期刊编委,主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同成员单位协商解决,或另行制定专项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