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光电子技术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来源: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点击量: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光电子产业是武汉市及湖北省具有学术资源优势、产业集聚优势和人才培养优势的支柱性产业。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积极响应省厅号召,以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为基础性和探索性前沿技术研究平台,以光电学院为人才培养平台,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和湖北文理学院为学科辐射和特色方向培育平台,以激光加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为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平台,以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为成果转化平台,依托激光、接入网、物联网、数字家庭等行业协会,联合华工科技、烽火科技、长飞光纤等骨干企业协同攻关,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中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ial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Optoelectronics

第三条 中心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喻家山东路特1号。

第四条 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实行人员、设备、项目、经费、用房和薪酬相对统一管理的科研特区, 拥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限以及自主制定运行管理政策的权利。

第五条 中心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高技术研究为主,并适当向应用技术研究延伸。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要突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特点,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择需、择重、择优”的原则, 能够自主支持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六条 中心由湖北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牵头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以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光电信息国家试点学院等国家级科教平台为创新技术与人才源头,地方高校与企业强力协同支撑,委托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负责组织和管理日常工作,维护协同创新体系。由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理事长单位,设置理事长,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监督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七条 华中科技大学是中心的牵头单位,负责挂靠中心的党组织和群众组织,为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八条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科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中船重工集团717研究所、华工科技、长飞光纤、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是中心的协同单位,负责承担中心的共建工作,为相关方向的科学研究及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 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是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的理事单位。同时根据中心建设需要,有选择的接受国内外其它愿意以资金或设备投入的单位或个人成为中心的理事单位(成员)

第十条 理事单位(成员)通过成立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属于中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权益归理事单位(成员)共同所有,具体权益比例根据对于中心的投入与贡献来确定,充分体现“共建、共管、共享”和“合作、互补、发展”,实现良性运转。

第十一条 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公共技术服务部、公共管理服务部以及若干科学研究部。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公共技术服务部和公共管理服务部是中心的运行保障机构,科学研究部是中心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章 理事单位(成员)

第十二条 经理事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下述方式成为中心理事单位(成员):

(一) 向中心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进入中心财务帐户;

(二) 向中心投入科学研究必需的先进设备,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产权归原单位,管理与使用权归中心;

(三) 向中心投入科学研究必需的重大国家计划项目及研究群体,由中心与理事单位(成员)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成员)投入中心的资金、设备或人力资源,由中心公共管理部登记认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投入的资金、设备或人力资源按比例享有属于中心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权益;

(二)有权委派理事出席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依托中心学科资源合作申报科研课题;

(四)有权共享中心设备、图书情报和网络信息资源;

(五)有权推荐选派研究人员携带高水平项目进入中心工作;

(六)有权在中心统一管理下合作共建研究室;

(七)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八)对于中心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有优先受让权;

(九)对于参与或负责的课题的研究成果有联合署名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服从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对于中心建设工作做出实际贡献;

(三)缴纳理事单位(成员)应承担的费用;

(四)维护中心利益,不从事有损中心利益的活动;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成员)可根据中心需要选派研究人员携带高水平项目进入中心工作。研究人员利用中心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将“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作为第二署名单位。通过开展课题研究所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理事单位(成员)依据其研究人员贡献大小享有相关权益。研究人员在中心的研究成果及所涉及的学科资源可由其所在单位用作年度考核、学科评估以及申报课题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成员)可根据中心需要投入资金、设备和人员共建研究室,经中心主任授权负责研究室建设事宜。该研究室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将“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作为第二署名单位。通过开展课题研究所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由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享有。研究室的研究成果及所涉及的学科资源可由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用作年度考核、学科评估以及申报课题支撑条件。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成员)要求退出中心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投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由华中科技大学委派3名理事,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科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中船重工集团717研究所、湖北文理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委派1名理事。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华中科技大学法人代表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招聘和推荐中心主任人选;

(二)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三)审议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筹集中心相关经费;

(五)审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对中心增加理事单位(成员)做出特别决议;

(七)修改中心章程;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签署中心理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四章 中心主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主任由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由理事会面向国内外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上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的最高主管,全权负责中心的科学研究以及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研究方向设置,组织争取重大研究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

(二)审定中心岗位设置,考核聘任部门主任,批准固定岗位及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

(三)审定年度经费预算,批准重大研究计划;

(四)审定人员、设备、项目、经费、用房和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五)代表中心签署研究合同、合作协议和法律文件等;

(六)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

(七)向理事会及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管委会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心的学术方向、重大研究计划和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由理事会面向国内外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其中理事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需聘请若干名本领域优秀的外籍学者或海外华人学者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招集。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坚持竞争择优、人员流动的用人机制,中心人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类管理。中心学术带头人原属于组建单位的,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属于组建单位的,其人事关系由依托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固定资产实行双重管理机制,理事单位自有设备投入中心,其产权归原所在单位,使用权与管理权归中心,统一管理;中心组建之后新增固定资产,其产权归中心所有。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中心正常运行的有关细则,由中心另外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可根据中心发展需要修改。修改章程需经过2/3及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讨论,并由出席理事会的2/3及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发起单位: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华中科技大学光信学院

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 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地址: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地址:十堰市车城西路167号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华中科技大学 骆清铭 副校长(理事长)

湖北文理学院 汪 云 副校长(副理事长)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张红霞 处长(副理事长)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张新亮 院长(副理事长)

中科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李发泉 所长助理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余少华 副院长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罗 杰 首席技术官

中船重工717研究所 赵 坤 书记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夏 松 书记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闵大勇 总裁



光电子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张新亮 院长(主任)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飞星 技术总监

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 刘 谦 常务副院长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杨克成 副院长

中船重工717研究所 邹勇华 处长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张继军 处长

中科院武汉物理数学研究所 张铭金 处长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罗时军 院长

湖北文理学院 屈少华 院长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夏 勇 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唐 明 院长助理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唐常伟 副主任

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唐霞辉 主任

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 曾绍群 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