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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流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浏览:

联系人:陈智敏  D406  电话87792517

1.办理窗口

1)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3号窗口:办理横向科研经费预借“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以下简称“ 税务发票 ”)。

2)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4号窗口:办理纵向科研经费预借“ 华中科技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以下简称“ 收款确认书 ”)。

2.办事流程

1)出具正式的科研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由课题组保留,复印件交财务处。

2)若开具税务发票,必须提供来款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或“ 组织机构代码 ”。

3)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预借科研经费票据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第一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来款单位、票面金额、押金金额、税款,其中:来款单位及票面金额必须与科研合同(协议)一致,项目第一负责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4)办理减免税必须在开具增值税票前提出申请,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提供合同原件,经科学技术发展院所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经武汉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开发票手续。

5)交纳押金:经办人持经费本到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交纳押金,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在经费本单据及请款单上签字。

① 押金比例:

项目第一负责人预借第一张税务发票或收款确认书时,不交押金;预借第二张税务发票或收款确认书时,按开出票据金额的50%支付押金;预借第三张及以上税务发票或收款确认书时,应按开出票据金额的100%支付押金。上述单笔支付票据押金的上限均不超过50万元。

可用于交纳押金的经费:

一般而言,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办班经费、科研管理费提成等经费可以支付押金。

由于受到预算限制及国库额度专户的限制,纵向科研经费和国库额度科研项目均不能用于支付预借科研经费票据押金。

6)交纳税款:根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项目第一负责人预借税务发票时,应按开出票据金额的3.42%交纳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文件规定,项目第一负责人预借收款确认书时,不交税款。

7)科研经费到账后,经办人携带申请表第三联及交纳押金的经费本(经费指标卡)到财务处办理退还押金手续,财务处将押金全额退至原经费来源,同时销账。

3.注意事项

1)科研经费预借票据的责任人:我校科研经费预借票据的责任人分别为:项目第一负责人、院系分管科研或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

2)同一借款人(项目第一负责人)此前曾经预借票据,且科研经费尚未全额到达学校银行账户的,须按程序逐级审批办理再次预借票据手续:再次预借票据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含十万元),由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十万元以上的,还需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原则上,项目第一负责人预借票据时间达一年以上,学校尚未全额收到科研经费的,学校财务处不再办理该项目第一负责人所承担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的预借票据。

4项目第一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及时地敦促科研协作单位拨付科研经费。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无法按承诺时间到达学校账户时,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收回。

5)在符合财务手续的前提下,如果预借的票据不符合对方单位的要求,需要更换的,必须退回原票据后才能办理。

6)项目第一负责人、经办人妥善保管好票据,遗失不补。

7)对于每一笔科研经费到款,学校财务处仅能开具一张正式的税务发票或收款确认书。


(责任编辑:刘洋)